4.2.1
抗震支吊架主体应采用Q235B级以上碳钢或不锈钢等材料。
5.2.1
抗震连接构件及管道连接构件用板材厚度不应小于5mm ,抗震斜撑构件槽钢(或钢管)厚度不应小于2mm。
5.3.1
抗震连接构件在额定荷载作用下,保持1min ,不应产生明显变形;当继续施加到1 , 5倍额定荷载时,不应产生滑脱。
GB 50011-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
1.0.2
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,必须进行抗震设计
3.7.1
非结构构件,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,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,应进行抗震设计
3.7.2
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,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
13.4
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
13.4.2
条文对无抗震设防要求的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进行了规定
13.4.3
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,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,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迅速恢复运转
附录A
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、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