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: 抗震支架桥式支架管廊支架成品支架综合支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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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规范

减隔震技术技术规范

1.0.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须进行抗震设防,工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使用维护等须执行本规范。

5.1.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,其自身结构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,应进行抗震设防。

GB 50981-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

1.0.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

4.1.2 室内给水、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

5.1.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.38平米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.7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

5.1.4 防排烟风道、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

7.1.2 对于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电缆梯架、电缆槽盒、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

8.1.2 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,连接紧固件的构件应便于安装

4.2.1 抗震支吊架主体应采用Q235B级以上碳钢或不锈钢等材料。

5.2.1 抗震连接构件及管道连接构件用板材厚度不应小于5mm ,抗震斜撑构件槽钢(或钢管)厚度不应小于2mm。

5.3.1 抗震连接构件在额定荷载作用下,保持1min ,不应产生明显变形;当继续施加到1 , 5倍额定荷载时,不应产生滑脱。

GB 50011-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

1.0.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,必须进行抗震设计

3.7.1 非结构构件,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,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,应进行抗震设计

3.7.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,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

13.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

13.4.2 条文对无抗震设防要求的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进行了规定

13.4.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,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,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迅速恢复运转

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、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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